身而為人,肉身是生命的基礎,但不該成為生命的限制。身體與性向的對待方式,我們應該有選擇的權利,與被尊重的空間。大法官說,同性不能結婚,違憲。然後呢?無論兩年後是立專法,或立民法,有一群人,用各種行動,從不同角度,拋出各種討論:看待身體與性別的方式,我們還有哪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