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的子宮
by 賴芳玉我處理很多關於女人子宮的事。
A是出借子宮的女人。A被控通姦,法官對她相當輕蔑,因為她的名字被社會分類為「狐狸精」。那時我才27歲,第一次接觸通姦案件。
A來到一家小酒館當駐唱歌手,她嬌小的身形,有著吉普賽女郎的外表。駐唱期間,總有個寂寞女人找她攀談,談到婚姻困境,那是一個妻子無法傳宗接代的遺憾。最後A願意為這個寂寞女人出借她的子宮。
但沒想到寂寞女人的老公愛上A了。寂寞女人的婚姻處境更不堪了,為了阻止這段岔出的虐緣,終將A 告上法庭,幾次借子宮的夜,成為法庭上通姦罪的事實。
我為A辯護該案符合縱容條款,也就是欠缺通姦罪告訴條件。法官不屑這個說法,我和法官吵得面紅耳赤,A受不住壓力,淚灑法庭,並且當庭直接認罪。
A的案件是我第一次處理借腹生子的事,很可惜沒有為她子宮的合法性平反任何事。
B沒有子宮,但不想讓任何人知道,卻在一場被男友性侵害的事件中,變成眾所周知的事,因為男友四處公開B沒有子宮,B很痛苦不堪,她說這輩子最想當母親,她畫了許多關於子宮的圖,塗上她對子宮的情感與傷害。男友說他找到了能為他孕育子女的女人,B在受盡傷害後,聽到另一個女人能夠為他孕育生子,她終是不堪地離開這個世界。
B的案件是我最心痛的事,我第一次感受原來子宮對女人這麼重要,如同生命的重量。
C也是出借子宮的女人,但和A不同,因為C在婚姻中,她的出借帶來的故事不只是悲傷,還有暴力。C答應幫閨蜜圓一個當母親的夢,在C的語焉不詳下,她丈夫簽下《人工生殖法》規定的同意書,把代理孕母的真相,隱藏在夫妻不孕的故事下,直到完成代理孕母的任務,C把孩子出養給閨蜜和她的丈夫後,C的丈夫才知道代孕的真相,引爆家內的龍捲風。
最後C離婚了,C的丈夫報復式地控訴她的閨蜜,主張出養無效,想把代孕的孩子要回來,並擔任這孩子的監護人,藉此讓那些隱瞞他的人都受到最嚴厲的懲罰。所幸,司法護住了這孩子,然而C卻仍在被騷擾的噩夢裡,C的丈夫說一場謊言毀了他的婚姻,要C殉葬在他痛苦的人生中。
C的案件,讓我明白《人工生殖法》的不足會製造更多的悲劇,如果代理孕母制度完善,不需發生這麼多的渴望與謊言。
D擁有健康的子宮,但她想要用子宮共同孕育生子的人並沒有精子,而是只擁有子宮的女人。D和女友規劃生子許久,最後決定省吃儉用地存了一筆儲蓄,到國外人工受孕。我問:「大法官終在2017年5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婚姻章未納入同性婚姻為違憲,立法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人工生殖法》有可能修正,為何不等修法?」她說:「我覺得我們已確定的規劃中,無法接受法律的不確定性。」依照現行法,即便她有伴侶,依然是未婚生子的狀態,甚至無法透過收養的法定程序,讓女友和她共同成為這孩子在法律上的雙親。
D的說法對我有相當說服力,因為關於代理孕母制度,自1985年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誕生後,就進入法律與社會的多次對話與論辯,如今已然33年仍無定論。
國民健康署曾對代理孕母制度進行三次民意調查。2015年民調結果59.1%贊成開放代孕,22.6%贊成禁止,因此政府去年(2017)12月再度召開「代孕生殖之施行專章討論會議」。
縱然這次修正案增訂關於代孕者的權益,諸如代孕親權、反悔權、代孕子女身分告知、居間機構、廣告等議題、代孕子女的探視權、代孕者醫療紀錄及通報規範及違反實施代孕生殖相關罰則等納入法案。伴侶盟代表也把該會主辦的《人工生殖》論壇結論帶入這次會議,希望開放代孕制度,並認為現行法的不孕定義,不侷限在生理上的不孕,也應考慮「社會性的不孕」,即包括同性伴侶,以避免性傾向歧視。「針對同性伴侶及單身女性,也應放寬並享有平等施行人工生殖的機會。」但該會議仍未對代孕制度達成共識。
為什麼反對?我問一位反對代孕的朋友,她說:「為何要女人用她的子宮承受公共政策?」
但我更困惑了,子宮的定義與價值究竟該由誰來定義?難道不是每個人、或每個女人自我定義子宮之於自己的價值?他人、或更具有生存能力的女人、或這社會可以決定自己的身體嗎?那就宛如上一代的女性(如婆婆或媽媽們)指導這一代女人(如媳婦或女兒們)該如何當好女人,及關於那些陰道貞潔或子宮高尚的事。
我問D的想法,她說:「我們非常尊重孕母,在完全尊重她的意願和自主性下討論代孕契約,這個關係是對等而尊重的,我們沒有剝奪任何人的權益。」
有人說為了當母親,卻讓小孩面對異樣眼光,這是很自私的事,D說:「我們孩子的到來,必然經歷一個漫長的思考與規劃,不如異性戀婚姻的意外到來,怎會自私呢?」
我想這些支持與反對的論辯將會繼續著,而關於女人子宮的故事,也將持續地發生,只是也許這一代不久的將來,也或許在下一代,故事的結局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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